1、出口制造加工和服務政策(IMMEX)
自2006年起墨西哥政府將1998制定的客戶工業出口推動計劃(MAQUILADORA)和臨時進口計劃(PITEX)整合為出口制造加工和服務政策出口服務和加工區政策(IMMEX),并將其確定為法令公布和推行。IMMEX覆蓋了全國85%的制造出口企業。除受益面廣外,該政策的特點是執行力度大,效率高,鼓勵措施多樣化。
根據該政策,除紡織和服裝業臨時進口以及進口機制須得到墨西哥經濟部和財政部事先批準外,允許所有年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出口額超出其總銷售額10%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享受出口服務和加工區法令的優惠政策,并允許最終產品面向出口的企業以及為出口服務的企業臨時進口出口產品制造和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機械設備,對其免征普通進口關稅、增值稅。符合墨西哥稅務局有關規定且增值稅在企業申報中有盈余,產品出口后,企業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增值稅的退稅。
該政策還規定,該框架下的進口產品可根據墨西哥海關相關規定在墨西哥境內免稅停留一定時間。其中用于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油和潤滑劑,包裝器材,標簽和宣傳說明冊等的停留時間為18個月;集裝箱等器材的停留時間為2年;以出口服務為由進口的產品和該法令規定的部分進口產品的停留時間分別為6個月和12個月。
享受上述優惠關稅的企業必須向海關提供必要的文件,對庫存進行自動化管理,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進口稅退還方案(DRAW BACK)
該方案旨在鼓勵和促進出口,有關企業可享受退還進口產品的一般進口關稅。符合該政策條件的進口商品包括:(1)出口產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裝材料和器具、燃料和潤滑劑等;(2)進口后未經任何加工和制作而再次出口的產品;(3)用于維修或改裝調整并再次出口的臨時進口產品;(4)來自非自由貿易締約國并最終用于出口的原材料。
3、外貿公司計劃(ECEX)
外貿公司計劃(ECEX)主要面向從事非石油類產品對外出口的中小型企業,旨在通過鼓勵措施,提高外貿公司的出口積極性,擴大墨西哥產品在國際市場占有率,改善墨西哥中小型出口公司的出口競爭力。
符合該政策條件的企業包括:(1)從事商品組裝和整合的企業,注冊及實繳資本達到200萬比索,并至少將5家生產企業的優勢產品對外出口的;(2)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注冊及實繳資本達到20萬比索,并至少將3家生產企業的優勢產品對外出口的。
ECEX企業有權享受到以下優惠政策:(1)可自動獲得ALTEX證書,并申請增值稅退稅;(2)可享受墨西哥外貿銀行(BANCOMEXT)提供的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50%折扣;(3)可享受墨西哥國家金融發展銀行為企業獲得項目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和幫助,以及專業的技術援助和培訓服務。這項政策既面向ECEX企業,也面向其供應商。
4、高額出口公司優惠政策方案(EMPRESAS ALTAMENTE EXPORTADORA,ALTEX)
作為墨西哥經濟部推動外貿企業發展和出口的組成部分,該法令主要通過提供行政和財政便利支持企業出口。
高額出口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凡年出口額達到200萬美元或出口額相當于企業銷售40%的直接出口企業,以及為直接出口企業供應的原料占其年銷售額50%的間接出口企業,均可以申請高額出口企業的優惠政策。但該政策不面向石油企業。優惠政策包括:(1)在出口額大于原申報單中的增值稅事,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得到增值稅的退稅;(2)出口產品經國內關口檢查后,可以免受墨西哥出口有關對企業出口產品的二次檢查;(3)經墨西哥財政批準,可以指定一個海關代理為其代理在若干海關和為不同產品的進出口手續;(4)可免費被納入墨經濟部負責管理的貿易信息系統。
①直接稅收抵免
墨西哥企業就來自境外的收入已經繳納的預提所得稅或墨西哥企業在境外通過納稅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墨西哥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常設機構在當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在墨西哥申請獲得直接稅收抵免。直接稅收抵免的限額為扣除墨西哥稅法允許的成本費用之后的境外所得與墨西哥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乘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完全與境外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可以全額扣除,完全與墨西哥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部分與境外所得、部分與墨西哥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應根據兩部分所得各占總所得的比例分配扣除額。直接稅收抵免及其限額根據來自每個國家/地區的所得計算。
②間接稅收抵免
除了直接稅收抵免之外,墨西哥居民企業取得來自境外的股息紅利所得亦可申請適用間接稅收抵免。適用間接稅收抵免的前提是墨西哥居民企業在股息分配之前持有股息分配企業至少10%的股權。間接稅收抵免的限額為境外子公司的利潤中與分配給墨西哥居民企業股息相關的部分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境外子公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需納入墨西哥居民企業計算墨西哥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即墨西哥居民企業的稅基為還原后的股息金額 – 股息凈額及其相關境外已繳稅額的總和)。
除此之外,在墨西哥居民企業在從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且該非居民企業用以分配股息的利潤來自于其從另一個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時,墨西哥稅法允許該墨西哥稅收居民獲得第二層間接稅收抵免,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
? 直接分配的股息金額中包括了該分配相關的預提稅,且第二層子公司所繳納所得稅中與股息相關的部分由墨西哥居民企業承擔;
? 墨西哥居民企業持有第一層子公司至少10%的股權;
? 第一層次子公司持有第二層子公司至少10%的股權;
? 墨西哥居民企業間接持有第二層子公司至少5%的股權;
? 墨西哥政府與第二層子公司所在國已簽訂范圍寬泛的信息交換協議。
墨西哥境外稅收抵免的限額不區分不同類型的收入,如境外股息的相關稅收抵免額可用于抵扣其他類型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常設機構所得(盡管后者適用的境外所得稅稅率可能比境外股息預提稅稅率低)。
根據墨西哥稅法,每一層所得稅的相關境外稅收有其抵免限額。墨西哥稅法規定了專門的公式,根據股息金額、與股息相對應的境外已繳所得稅稅額以及墨西哥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每一層的抵免限額。
③文檔記錄及超額稅收抵免
為計算可用于抵扣的境外稅收抵免,申請企業必須記錄相應納稅年度的股息及分紅金額,并保留好相關文檔。
因超過限額而未能在本年度使用的境外稅收抵免可結轉至以后10個年度使用。
根據稅收協定已超過抵免限額的境外稅收抵免額可在嘗試通過雙邊協商程序解決未果的情況下根據墨西哥國內稅收抵免規則進行抵免。
根據墨西哥《外國投資法》規定: 墨西哥國家控制的產業:基礎石化工業、核能發電、放射性礦物、電報、無線電報、郵政服務、鑄幣及貨幣發行、港口、機場管制及監控等行業。允許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國人特例條款的公司經營的產業:國內陸上客貨運及旅游運輸(不包括信件及包裹運輸)、廣播電視(有線電視除外)、信貸合作社、根據相關法律設立的開發銀行機構及專業及技術服務機構。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國內陸上客貨運和旅游運輸、客運巴士車站和相關服務管理、汽車零配件、配件組裝和制造等具備外國人特例條款的公司才能經營的產業,外資最高可擁有100%股份,且無需向投資委員會申請。
限制外資股份的產業:①最高可持股10%:生產合作企業;②最高可持股25%:國內航空運輸、駐機場出租車公司及特種航空運輸;③最高可持股49%:一般炸藥、槍炮、彈藥、氨及煙火的貿易和制造(但用于工業及采掘 業取得和使用炸藥以及用于上述活動的炸藥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企業, 國內報紙印刷及發行公司,占有農、畜、林業用地公司的T類股,淡水、沿海及經濟專屬區捕魚(不包括水產養殖業)企業,港口綜合管理企業,為具有合法內陸航行權船只提供港口服務及具有內海與沿海航線的船務公司(不包括觀光郵輪、疏浚開發及用于建筑、保護和港口業務的航運設備)。外資持有下列任一種行業公司超過49%的股份,須經外交部外資委員 會審議核準:包括內陸航行船只、拖船、渡船??扛酆拖洛^地的港口服務公司,外海船只作業的船務公司,公共機場特許經營公司,私立幼兒園、 小學、中學、高中、高等教育和綜合學校,法律服務公司,提供公共鐵路運輸服務。外資可100%控股的產業:依據墨西哥行業及產品分類(Mexican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Classification,MAPC)在 754 種行業及產品中已開放704項(外資控股93.3%),其中有66項準許外國人100%控股,有98項依《外國投資法》規定執行。
一、稅收立法
稅法:墨西哥的主要稅法包括聯邦稅法、①公司所得稅法、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地方稅法(如不動產稅、轉讓不動產稅以及工資薪金稅)、防止和偵查涉及非法資金來源交易的聯邦稅以及聯邦勞動法的修訂案。 稅務規定:根據墨西哥憲法,墨西哥總統有權頒布規定以推動法律的執行。稅務規定制約個人及法律實體,但不得超過法律的限制。稅務規定在解釋和應用稅法方面提供重要的指引。一般行政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每年在政府公報上發布決議(包括稅務一般行政規定)以推動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義務。決議涉及征稅對象、主體、稅基以及稅率,但不能夠制約納稅人。案例法:稅務法庭需要遵循墨西哥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對稅務問題的裁定。
二、稅務機關設置及聯邦與地方的關系
根據墨西哥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權征稅,這種模式被稱為聯邦和地方兩級課稅制度。地方一級包括州、市兩個層面,但聯邦政府卻享有征收國內主要稅種的權力,尤其是公司所得稅,主要由聯邦政府征收,任何一級地方政府都無權征收一般公司所得稅。1980年,聯邦政府對稅制結構進行大范圍的改革,實行全國統一稅制, 國會還通過了《稅收協調法》,明確征稅權力絕大部分收歸中央政府掌握。 1986年和1988年,墨西哥政府兩次頒布了稅制改革法,從而加快了本國稅制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以此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經過幾次大的調整與改革,墨西哥的稅收體制日漸完善。目前,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絕大部分,而州及以下政府的稅收收入規模則較小。然而,墨西哥實行的稅收體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分稅制,因為墨西哥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機制將聯邦政府收入的大部分轉移到地方使用,即中央掌握收入的絕大部分,而地方則擁有稅收收入絕大部分的使用權。① 墨西哥聯邦政府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為雙主體的復合型稅制結構,現行稅收體系包括的主要稅種有: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增值稅,財產稅(以資產為基礎課征的最低稅收),進出口關稅,工資薪金稅(主要包括對工資課征的稅收、社會保險以及工人 住房基金)。另外,聯邦稅收中還包括一些針對礦產資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務 而課征的稅種,例如對酒精飲料、煙草、汽油、電信服務和汽車征收的消費稅。地方政府包括州和市兩級政府,其有權征收的稅種包括不動產稅、薪金稅(主要向雇主征收)、不動產交易稅、經營資產稅等,還包括其他各種產權登記、經營許可證發放等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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